图书馆书刊遗失、污损赔偿规定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9-09-20浏览次数:1644

    本馆所藏书刊资料是一种非常珍贵的特殊资源,无论何人,只要造成遗失或污损,都应负责赔偿。原则上要求及时赔偿原版本原内容的完整书刊资料,如无法做到,则按下列规定处理:

    1.冒用他人证件人库(室)借阅者,罚款伍元。

    2.不听劝告,不使用隔书板,造成书刊乱架者罚款贰元。

    3.遗失阅览室押证号牌及借书处阅览室隔书板者,罚款贰元。

    4.凡勾划、污损本馆书刊资料者,以书刊价格2—5倍罚款,并自费复印恢复书刊原样,原书刊仍属本馆所有。凡挖孔,撕页者按书刊的5—10倍价罚款。

    5.损坏馆内公物、仪器、设备照价赔偿。在馆内公物、设备、墙壁等上面刻、划、涂抹者罚款伍元。

    6.在馆内吸烟者,交学生管理部门处理。

    7.在馆内随地吐痰者罚款贰元。

    8.逾期不还所借图书、期刊资料者,过期每天每册罚款3角。半年不还者,停止其借书资格并追还图书。

    9.丢失本馆书刊者,应以同版本新书及加工费伍元相抵赔,如无法以新书抵赔,若为三年之内的书以原书价的2~5倍赔偿;若为三年之前的旧书以原书价的5~10倍赔偿;多册书、独本书、工具书等成套图书丢失一本,一律按全套书价赔偿。在赔书过程中借书过期照章罚款。

    10.末办借阅手续而将文献资料带出库(室)外,在书库(阅览室)内将图书藏匿于身上或利用其它不正当手段,转移到室外,盗(拾)用他人借书证将书刊据为已有,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私拆条码,磁条等均以偷书论处,拆除一册书中的磁性材料罚款20元,拆除书中磁性材料并窃走者最少罚款50元。损坏条型码每条罚款贰元。偷窃书刊,报纸者以原书刊价格的5倍、资料的10倍罚款。报纸以每份贰元罚款,书刊价格少于20元的以20元计算。对偷窃书刊除给予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外,对情节恶劣者报请校有关部门处理,在处理过程中本馆暂停其借阅权。处理完毕后,暂停其借阅书刊三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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