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文献入藏原则
1.1本馆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之规定为基本原则,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文献可被纳入馆藏:
1.1.1内容符合本校教学科研范围,适合高职高专及以上程度者阅读。
1.1.2为本馆缺藏,或本馆需增加复本的图书、资料,原则上复本以2-3册为宜。
1.1.3本校师生、校友(包括曾在本校学习、工作过的教师、学生、工作人员)的中外文学术著作(包括著、编、译、审)和其他作品(包括日记、笔记、自传、信件、手稿)等。
1.1.4研究本校师生、校友或其他与本校相关的学术专著,以及反映本校历史和现状的各种资料(年鉴、手稿、照片、报纸、讲义、信函、日记、画册、音像视频等)。
1.1.5地方志、家谱及族姓资料、各地政协或文史委编辑的地方文史资料、各类志稿、专业志、部门志及地方党史资料等地方文献。
1.1.6学术会议文献、研究报告(包括各类科研报告、社会调查报告、田野调查资料)、口述历史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非正式出版的相关文献、民间诗文集(未正式出版)及其他具有保存和研究价值的非正式出版文献。
1.1.7私人收藏的中外古籍、舆图、碑文、史稿、经卷、画卷、金石拓片、名家批校本及其他有收藏价值的手迹、书稿、信函、自传、札记、回忆录、照片、录音等。
1.1.8学位论文、科技报告、专利文献、标准文献、政府出版物、产品资料等特种文献。
1.1.9其他符合本馆馆藏发展规划的文献。
1.2 以下文献不得纳入馆藏:
1.2.1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悖的文献。
1.2.2违反我国出版法、著作权法、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文献。
1.2.3涂抹、水渍及破损,已不能使用的文献(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古文献、地方文献或名人手稿,则不在此限)。
1.2.4其他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规划的文献。
2.相关权益
2.1受赠文献一经接收,本馆即拥有对该文献的所有权和处理权。
2.2本馆有权根据受赠文献的实际状况决定典藏、加工及利用方式,有权不知会捐赠者即对不予收藏的文献进行处理。
2.3本馆接收受赠文献后,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纪念证书以示感谢和鼓励。
2.4对于数量巨大或特别贵重的捐赠,除按正常管理办法外,本馆将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及宣传活动。
2.5受赠文献将根据内容入藏相关藏书区,供读者借阅使用。
3.建设资金捐赠
3.1本馆亦接受企事业单位、团体或个人购捐图书馆专用设备或捐资设立图书馆专用资金,捐赠资金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并结合本馆具体情况使用。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,本馆将知会捐赠者。
4.捐赠方式
4.1到馆捐赠。
4.2邮寄捐赠。捐赠者可注明某人捐赠字样,按以下地址(盐城市学海路28号)邮寄盐城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收。
4.3派员提取。大批捐赠可由图书馆派员提取。
5. 附则
5.1本细则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5.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